【案例】工傷遇上“特殊勞動者”
特殊勞動者是與用人單位構成勞動關系卻有區別于一般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法律上的界定主要是為了維持勞動力市場秩序,但卻同時也造成了一些勞動關系糾紛。
根據不同的就業形態,勞動關系可以分為按現行勞動法調整的標準勞動關系,按民事法律調整的民事勞務關系。不能按上述兩種法律進行調整的其他用工關系無法律調整的,稱為特殊勞動關系。特殊勞動關系的用工方式在我國現實生活中客觀存在。當出租車司機、在校實習學生、退休返聘人員……遇上工傷等勞動糾紛時,這些特殊的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怎么確定是司法界爭議的話題。我們列舉3個典型案例,分析目前司法界是如何處理“特殊勞動關系”工傷糾紛的。
1.案例
出租車司機
王某,38歲,是某出租汽車公司的代班駕駛員。其租用的車輛是老板呂某根據與該公司簽訂的《出租車全額租賃承包合同》,掛靠公司的車輛。該合同約定:呂某通過支付車輛全額租的方法取得該公司該出租車輛使用權;該公司擁有營運車輛所有權和管理權;承包人可自行選擇代班駕駛員一名,該駕駛員必須符合公司的規范要求,并與公司簽訂代班合同。2010年2月8日,王某駕駛出租車時不幸墜河身亡。王某妻子將出租車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確認王某和出租車公司存在勞動關系。
★分析
大部分法院裁判認為,出租車司機和出租車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認定車主和出租車司機之間存在雇傭關系,按《民法》等相關法律處理;或認定出租車司機和出租車公司存在承包關系,按承包協議處理。但也有法院認為,出租車公司和出租車司機存在勞動關系。簽訂承包經營合同的行為只是出租車行業對從業人員進行管理的經營管理模式,承包經營合同本身從屬于勞動合同的內部管理合同,不能替代勞動合同。出租車公司應和其他用工單位一樣承擔用工成本,在獲得經營利潤的同時承擔應盡的社會義務。
2.案例
實習或兼職的在校學生
小趙,22歲,是高級技工學校的學生,經學校與實習單位協商,2010年3月小趙被安排到某機械公司參加汽車維修實習,實習期半年。實習第4個月,小趙在下班時被傾倒的車間大門砸傷左腿,構成九級傷殘。小趙向公司主張工傷賠償,遭拒絕。小趙訴之法院,要求實習單位和學校按照工傷標準賠償損失。小趙和公司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分析
目前,法院處理該類案件一般認為,在校學生到用人單位實習期間發生的傷亡事故、勞動報酬糾紛,既不屬于工傷認定的對象,也不屬于勞動法律關系范疇,雙方權益主要通過合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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