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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術高考

2019年新疆音樂類統考大綱

時間:2018年12月04日 來源:美術高考網 整理:湖南美術高考網

   自治區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音樂類專業統一考試(以下簡稱音樂類統考)是面向全區報考普通高校音樂類專業考生組織的專業基礎技能測試,是普通高校招生考試的重要組成部分。為確保音樂類統考公平、規范、有序,根據教育部有關要求和我區實際,制定本大綱。

  一、考核目標

  音樂類統考注重考核或檢測考生的演唱(奏)能力、識譜能力、聽覺分析能力與音樂基礎理論,選拔具備學習音樂專業嗓音條件或器樂演奏基本條件有潛能的學生。

  二、考試科目及目的

  (一)考試科目及分值:基本樂理、音樂常識、視唱、練耳、聲樂、器樂。專業總成績滿分為300分。

  1.基本樂理與音樂常識(同卷),閉卷筆試,基本樂理滿分為40分,音樂常識滿分為20分,共計60分。

  2.視唱:面試,滿分為20分。

  3.練耳:面試,滿分為20分。

  4.主項:聲樂或器樂,面試,考生須確定其中一項作為主項,主項科目滿分為140分。

  5.副項:聲樂或器樂,面試,考生須確定其中一項作為副項科目,副項科目必須與主項科目不同,滿分為60分。

  (二)考試目的:

  1.基本樂理與音樂常識是考生的必考科目之一。通過測試考查考生對音樂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論的掌握情況及運用音樂基本理論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2.視唱是考查考生視譜、唱譜及控制音準、節奏、力度、速度、音樂處理等方面的能力。

  3.練耳是通過對單音、音程、旋律的聽辨,考查考生的音準感、節奏感和音樂記憶力等。

  4.聲樂是通過考生所演唱的歌曲,測定考生的嗓音條件、音準、節奏、演唱技巧、舞臺表現力等。

  5.器樂是考查考生演奏樂器的基本技能、演奏水平,以及對作品的音樂處理。

  三、考試內容及要求

  (一)基本樂理與音樂常識。

  1.考試內容。

  (1)基本樂理:音、音高與音律;五線譜記譜法(譜號與譜表、音符與休止符等);節奏與節拍及音值組合法;各類音程的構寫及判斷;各類和弦的構寫及判斷(三和弦、七和弦及其轉位);調式與調性(各類西歐大小調式與中國民族五聲性調式的調號和音階構成、首調唱名與固定唱名、調式中的音程與和弦及其解決、調關系與調式分析—包括關系大小調與同宮系統各調、同主音大小調與同主音民族調式、等音調、近關系調等);各種常用記號與術語(力度與速度記號與術語、省略記號、演奏與演唱記號、裝飾音記號及其他術語等);移調及五線譜與簡譜的互譯等。

  (2)音樂常識:中外民歌及民歌的分類;人聲分類與演唱形式;民族樂器的分類、常見的民族樂器及民族樂隊種類;西洋管弦樂隊中的常規樂器及其分組;世界音樂及樂器;常見的聲樂和器樂體裁。

  2.考試要求:

  考查考生對本考試科目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論的掌握情況及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

  (1)使用鋼筆或黑色中性筆答題(考生自備)。

  (2)不得在試卷上做任何與考試無關得標記和文字。

  (3)不得自帶草稿紙。

  (二)視唱。

  1.考試內容:

  (1)能夠掌握常用節拍(2/4、3/4、4/4、3/8、6/8),掌握附點音符、切分音、三連音、休止符、音程大跳(八度之內)及經過與輔助等形式的變化音。

  (2)難易程度在一個升降號以內的曲目片段(10小節左右)。

  (3)五線譜、簡譜任選其一。

  2.考試要求:

  (1)視唱不可延時過多,不可中斷兩次以上。

  (2)采取抽簽形式,現場抽取一條視唱,由主考老師彈出該條曲目的主和弦及第一個音,即抽即唱。

  (3)擊拍或劃拍均可,個別考生由于嗓音條件所限,可自行定調。

  (三)練耳。

  1.考試內容:

  (1)單音一組。

  (2)和聲音程一組(八度以內單音程)。

  (3)旋律(長度8小節以內,一個升降號以內)。

  2.考試要求:

  要求考生對聽到的單音、和聲音程及旋律能正確模唱。

  (四)聲樂。

  1.考試內容:考生須準備兩首同一唱法作品(測試時間不超過3分鐘),測試時由評委當場確定測試作品(二選一)及具體內容。

  2.考試要求:

  (1)思想內容健康并具有一定藝術性的中外聲樂作品均可。

  (2)演唱方法科學規范,唱法不限。

  (3)中國歌劇選段及外國歌劇詠嘆調不可移調演唱。

  (4)無伴奏清唱、背譜演唱。

  (五)器樂。

  1.考試內容:

  (1)樂器種類:中外各類樂器。

  (2)考生須準備兩首同一樂器作品(測試時間不超過3分鐘),測試時由評委當場確定測試作品(二選一)及具體內容。

  2.考試要求:

  (1)考生演奏的速度原則上不得低于樂曲規定的速度,作品中的反復記號不反復演奏。

  (2)演奏技法正確,能感悟音樂作品內涵,準確把握音樂風格,具有一定音樂表現力。

  (3)演奏時不允許使用其他樂器進行伴奏。

  (4)測試現場備有鋼琴,其他樂器考生自備。

  (5)現場背譜演奏。

  四、其他要求

  (一)評委可根據具體情況現場調整演唱(奏)時間、抽取作品的片段進行演唱(奏)。主考有權在考試過程中要求考生從作品的某處開始或結束。因被叫停不影響評分。

  (二)嚴禁考生佩戴任何與考試無關的標志性飾物,著裝不得有特殊標記,否則按違規處理。

  (三)每位考生只有一次考試機會,因考生自身原因中斷或失誤,不得重考。

  參考書目:

  (1)《音樂理論基礎》,李重光,人民音樂出版社。

  (2)普通高中音樂課程標準實驗教科書:《音樂鑒賞》,人民音樂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