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招生工作程序,確保招生工作按照“依法治招、按章招生”和“公平競爭、公正選拔、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指導思想和錄取原則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條 學校的全稱為哈爾濱劍橋學院,學校地址設在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哈平路239號。
第三條 哈爾濱劍橋學院是經教育部批準的國家計劃內統一招生的民辦普通本科高等院校。
第四條 哈爾濱劍橋學院辦學層次為本科教育。
第五條 學校自2019級本科生開始實行“完全學分制”的人才培養方案。實行彈性學制,基本學制為4年,學習年限為3-6年。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 學校為加強對招生工作的管理,成立由校長任主任、副校長和紀檢委書記任副主任、有關部門負責人及學生代表為委員的招生委員會,負責領導學校的招生工作;招生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招生就業處。
第七條 招生就業處是學校負責招生工作的職能部門,在主管校長的領導下具體負責開展學校的招生錄取工作,其職責是:
1.研究、論證、編制、報批學校普通本科招生規模和分省招生計劃。
2.多渠道、多措施加強學校的招生宣傳工作,組織宣傳材料。設計、制做學校年度招生指南。
3.加強對招生政策的研究,跟蹤國家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政策趨勢,積極參與招生政策改革的研究、探索,實施學校招生改革的新思路。
4.組織實施全校全日制本科專業的招生錄取工作。
5.負責錄取信息發布、新生名冊匯總、材料轉遞、有關文件的歸檔及年度招生錄取工作的分析、匯總。
6.了解全國的招生形勢,接待來人、來電等各類形式的咨詢。
7.完成教育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及學校領導交辦的有關工作。
第三章 錄取規則
第八條 學校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當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有關文件的規定,以教育部或省教育廳最終批復的學校當年招生計劃為準,按照學校所在生源地的招生計劃,以分數清的錄取原則(內蒙古自治區考生按“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確定專業),根據考生投檔成績由高到低依次錄取和安排專業。如遇考生總分相同,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招生主管部門相關文件要求執行,無具體要求省份按數、語、外、綜合成績順序從高到低錄取和安排專業。
第九條 學校的錄取工作采取計算機網上遠程錄取方式進行。
第十條 學校根據生源所在地省級招生管理部門確定的錄取方式進行錄取。
第十一條 學校對符合國家照顧政策,享受加分、降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招生部門的規定加分、降分提檔。照顧政策考生以投檔成績作為錄取和安排專業的依據。
第十二條 學校英語專業、商務英語專業限英語考生。
第十三條 學校部分專業實施大類招生。按大類錄取的學生,入學后第一學年按專業類統一組織基礎教學;第二學年根據學生志愿和學習成績,選擇專業類中的一個專業,進入相應專業學習。達到學籍管理規定等相關要求,按專業頒發畢業證書,授予學位。
第十四條 學校美術類專業,專業課使用各省美術類統考成績,以分數清的錄取原則(內蒙古自治區考生按“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確定專業),根據考生投檔成績,在文化課藝術類本科最低錄取控制線上,按專業課成績從高到低錄取和安排專業;如遇專業課同分考生,按文化課成績從高到低錄取和安排專業;如再遇文化課成績相同,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級招生主管理部門文件要求執行,無具體要求省份按數、語、外、綜合成績順序從高到低錄取和安排專業。
第十五條 學校對考生體檢的要求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教育部、衛生部有關規定。
第四章 經費管理與招生工作監督
第十六條 學校招生經費來源于哈爾濱劍橋學院經費撥款。
第十七條 學校根據黑龍江省物價監督管理局下發的《黑龍江省物價監督管理局關于放開一批商品和服務價格等有關事項的通知》黑價[2017]29號文件中的有關規定,收取學費和住宿費。
第十八條 學校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等多項獎學金,獎勵品學兼優的學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以申請國家助學金;學校協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辦理在校期間免息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或入學后申請辦理校園地國家助學貸款。
第十九條 學校嚴格遵守、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主管部門的有關招生政策、方針、紀律,對在招生工作中違反招生工作程序和紀律、徇私舞弊的單位及個人進行嚴肅處理,情節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條 被錄取考生的錄取通知書于招錄手續辦理完畢后一周內寄出。
第二十一條 哈爾濱劍橋學院招生信息網址為:http://zsxx.hcc.edu.cn/,咨詢電話為:0451-86615811 86615822。
第二十二條 本章程將根據教育部、生源地省級招生管理部門當年招生政策的調整進行修訂。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哈爾濱劍橋學院招生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生效。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規定、政策如與本章程有不符之處,以本章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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