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高等學校:
經省政府同意,現將《山東省師范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2016年5月10日,《山東省教育廳等部門關于印發山東省師范生免費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魯教師發〔2016〕1號)同時廢止。
山東省教育廳 中共山東省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9年11月1日
山東省師范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農村教師隊伍建設,吸引優秀人才從教,培養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優秀教師,進一步健全完善我省師范生公費教育制度,根據《中共山東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深化新時代全省教師隊伍建設改革的實施意見》(魯發〔2018〕44號),參照《教育部直屬師范大學師范生公費教育實施辦法》(國辦發〔2018〕75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師范生公費教育是指在山東省省屬高校面向師范本科專業實行的,由省財政承擔其在校期間學費、住宿費并給予一定生活費補助,學生按照約定履行相關義務的培養管理制度。師范生公費教育重點培養一專多能的初中短缺學科教師、學有專長并勝任多學科教學的小學全科教師、擅長保教的幼兒教師。
第三條 接受師范生公費教育的學生(以下稱公費師范生)由承擔培養任務的高校(以下簡稱培養高校)按照《山東省師范生公費教育協議》進行教育培養,在校學習期間和畢業后須按照有關協議約定,履行相應的責任和義務。
第二章 招生錄取
第四條 凡熱愛教育事業,大學畢業后志愿到農村學校長期任教,具備普通高考報考條件和認定教師資格身體條件的普通高中畢業生均可報考公費師范生。
第五條 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根據教師隊伍建設規劃,統籌考慮開足開全課程對師資的需求和農村中小學編制使用等情況,確定公費師范生需求計劃及學科分布,經縣級政府同意,報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每年10月底前,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并報經市級政府批準后,統一報省教育行政部門。省教育行政部門商機構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同意后,遴選確定培養高校,統籌安排分市分專業招生計劃,確保招生培養與教師崗位需求有效銜接。
第六條 我省招收公費師范生實行提前批次錄取,考生高考成績達到我省相關分數要求,并承諾畢業后到農村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不少于6年。各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培養高校要加大政策宣傳和引導力度,通過發布招生簡章、開展政策宣講等多種方式,鼓勵高中畢業生積極報考公費師范生。
第七條 被錄取的公費師范生入學報到前,須與培養高校和定向就業的市教育行政部門簽訂《山東省師范生公費教育協議書》,明確三方權利和義務。鼓勵、支持公費師范生長期從教、終身從教。未按規定簽訂三方協議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三章 公費培養
第八條 培養高校要按照德育為先、一專多能、面向農村、強化實踐的原則,根據基礎教育發展和課程改革的要求,系統設計培養方案。加強公費師范生師德教育,樹立先進的教育理念,堅定長期從教的職業理想,創新培養模式,強化教育實踐,落實實習支教制度,全面提高公費師范生培養質量,為將來成為優秀教師打下牢固根基。
第九條 各培養高校、各定向就業市要構建地方政府、中小學校與高校共同培養公費師范生的機制。培養高校要加強對公費師范生管理,安排公費師范生到定向就業市進行教育實習。市教育行政部門應協助培養高校遴選建立公費師范生優質實踐基地,配合培養高校加強對公費師范生在校期間培養過程管理,關注公費師范生成長發展。
第十條 培養高校根據國家、省等相關政策,制定在校期間公費師范生退出、進入的具體辦法。公費師范生可按照所在學校規定的辦法和程序,經定向就業市同意后,在師范專業范圍內進行二次專業選擇。錄取后經考察不適合從教的公費師范生,在入學一年內,按照規定退還已享受的學費、住宿費和生活費補助,并由所在學校根據當年高考成績將其調整到符合錄取條件的非師范專業。有志從教并符合條件的優秀學生,根據各校轉專業的規定,本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和定向就業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可在學校核定的公費師范生招生計劃內轉為公費師范生,簽訂協議并由所在學校按相關標準返還其學費、住宿費,補發生活費補助。公費師范生一般不得因轉專業延長修業期。
第十一條 省財政按每生每年10000元的標準將公費教育經費撥付培養高校。其中生活補助經費標準為每生每年4000元,學校按每人每月(共10個月,寒暑假除外)400元標準足額發放給公費師范生。根據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逐步提高公費師范生經費撥付標準和生活補助標準。
第四章 就業上崗
第十二條 公費師范生就業工作,在市級政府領導下,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機構編制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組織實施。在公費師范生畢業前,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公費師范畢業生就業實施辦法,建立競崗選聘制度,將公費師范生在校期間的表現和學業成績納入競聘考察內容。每年11月前,培養高校將公費師范畢業生信息及培養情況通過公費師范生管理平臺發送各市級教育行政部門。
第十三條 公費師范畢業生一般安排到學科教師緊缺的農村學校。市教育行政部門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實行公開招聘制度的要求,組織用人單位與公費師范生在需求崗位范圍內進行專項招聘,通過競崗選聘、雙向選擇等方式為公費師范畢業生落實任教學校和崗位。有關縣(市、區)政府要優先使用農村中小學空余編制,必要時通過使用臨時周轉專戶編制等途徑,確保符合入職條件的公費師范生均有編有崗。公費師范生在協議規定服務期內,可在當地農村學校間流動或從事教育教學管理工作。
第五章 履約管理
第十四條 公費師范生要嚴格履行協議,在培養期、畢業后的履約管理分別由培養高校、定向就業市教育行政部門牽頭負責。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費師范畢業生的履約管理,建立誠信檔案,公布違約記錄,并記入人事檔案,負責收繳、管理、使用違約退繳資金。違約退繳資金要專款專用,主要用于公費師范生人事招聘、履約管理、表彰獎勵等相關工作。
第十五條 中止協議的情形。公費師范生因生病、應征入伍等原因不能履行協議的,須提出中止協議申請,經培養高校審核、定向就業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暫緩履約。待情況允許后,經定向就業市教育行政部門核實后可繼續履行協議。
第十六條 終止協議的情形及處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與公費師范生終止協議。
(一)在校學習期間,經培養高校指定的二級甲等(含)以上醫院認定,因身體原因不能完成學業;
(二)在校學習期間或協議規定服務期內,經培養高校或定向就業市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教師資格認定體格檢查指定醫院確認,因身體原因不宜從事教師職業。
第十七條 解除協議及違約情形處理。
(一)公費師范生在校學習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培養高校有權解除協議,學生不再繼續享受師范生公費教育政策,且須在解除協議之日起一個月內向培養高校一次性退還已享受的公費教育費用。
1.因觸犯刑律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國家規定或違反學校規章制度被開除學籍;
2.受到培養高校退學處理或自動退學。
(二)除特殊原因辦理休學無法正常畢業等情形以外,公費師范生未按規定時間取得相應學歷學位證書和教師資格證書,除退還公費教育費用外,須向培養高校繳納違約金等費用。
(三)公費師范生本科(研究生)畢業后,符合入職條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違約,應及時足額退還公費教育經費并繳納違約金等費用。未及時足額退還公費教育經費、繳納違約金等費用的,將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1.未按協議到農村中小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公費師范生應在違約處理決定后1個月內,一次性向定向就業市教育行政部門退還所享受的公費教育費用,并繳納違約金。
2.在農村中小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未滿6年且未經定向就業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的,從公費師范生離開農村中小學校任教崗位之日計算,按不足服務年限(包括離開當年)每年16.6%的比例一次性向定向就業市教育行政部門退還所享受的公費教育費用,并繳納違約金。
第十八條 公費師范生應按協議約定就業,原則上不得跨市就業,但志愿到我省邊遠貧困縣(市、區)任教的,可于畢業學年上學期11月提出申請,經培養高校審核、簽訂協議的市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接收的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后,可跨市就業,并履行服務期承諾。
第十九條 公費師范生在報考、學習、轉專業、就業、讀研、任教等環節有弄虛作假或其他違規、違紀行為的,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章 激勵措施
第二十條 公費師范生在培養期報考全日制碩士研究生,報名前須按照有關程序經定向就業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并簽訂補充協議,承諾研究生畢業后按期回到定向就業市從事農村教育教學工作不少于6年,可保留公費師范生身份至研究生畢業。就讀碩士研究生期間,不享受公費教育經費補助。公費師范生在培養期和服務期可報考非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十一條 具有推免資格的公費師范生須經定向就業市教育行政部門同意,簽訂補充協議后可進行推免,承諾研究生畢業后按期回到定向就業市從事農村教育教學工作不少于6年。公費師范生可申報“農村學校教育碩士師資培養計劃”,到定向就業市從事農村教育教學工作累計6年。
第二十二條 優秀公費師范生按有關規定可享受其他非義務性獎學金,可參加國家獎學金、省政府獎學金等評選。鼓勵各地政府和社會各界設立公費師范生專項獎學金。支持培養高校遴選優秀公費師范生參加國內外交流學習、教學技能比賽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 各市要將公費師范生履約任教后的在職培訓納入中小學教師培訓計劃,落實五年一周期的教師全員培訓制度,支持公費師范生專業成長和終身發展。
第二十四條 將培養優秀中小學教師的工作成效作為評價師范院校辦學水平的關鍵指標。對在實施師范生公費教育工作中作出積極貢獻的師范院校給予政策傾斜,進一步加大對師范專業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五條 市級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培養高校建立優秀公費師范生獎勵機制,獎勵品學兼優、愛崗敬業的履約公費師范生。
第七章 條件保障
第二十六條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招生計劃制定、公費師范生備案,監督指導各市、各校做好公費師范生就業履約管理等有關工作。各市、各部門和各有關高校要切實加強工作協調,建立健全協同機制。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公費師范生招生、培養、教師資格認定、就業指導、落實崗位、辦理派遣、履約管理、違約退繳資金管理等有關工作;機構編制部門負責落實公費師范畢業生到農村中小學校任教的編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公費師范畢業生人事接轉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落實相關經費保障。各市、縣級政府要為公費師范畢業生到農村學校任教服務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條件和周轉宿舍。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適用于簽訂《山東省師范生公費教育協議書》的公費師范生。原簽訂《山東省師范生免費教育協議書》和2018年、2019年簽訂《山東省師范生公費教育協議書》且正在就讀的公費師范生,參照本辦法第二十條管理,允許其在培養期按規定程序報考全日制碩士研究生。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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