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
2.憑《準考證》和身份證原件,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考生應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進行的身份驗證和對隨身物品等進行的必要檢查。因裝有心臟起搏器等不宜進行金屬探測器檢查的考生,應在檢查前聲明,并出示縣級及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如不提前聲明,后果自負。缺考者一律不予補考和退費。
3.除必需的考試用品[畫板(畫夾)、小畫架、畫筆、顏料、水盒、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等]外,其他任何物品(通訊工具、計時用表、定畫液、試題小樣、九宮格、電動橡皮等)不得帶入考場。畫板、畫夾上不準粘貼各種圖案。使用畫板(畫夾)、小畫架時必須服從監考人員的安排,不得影響其他考生考試。考場配有專用板凳,不允許考生自帶板凳、馬扎及各類座椅,考生須按座位號規定位置就座。
4.嚴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手機、無線耳機及其他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等物品進入考場,考試期間一經發現,無論使用與否一律按作弊處理。
5.上午開考前40分鐘、下午開考前30分鐘考生開始入場,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點參加當場次考試。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考試結束后方可交卷出場。考試過程中非經允許不得離場。素描、速寫按一場次對待,素描考試未參加,速寫考試不允許入場參加。素描收卷和速寫發卷期間(11:00-11:10),考生不得離開座位。
6.入場后對號入座,將證件固定在畫板上方以便查對。領到答卷紙和試題后,應在指定位置和規定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寫姓名、準考證號和準考證號最后兩位數字。凡漏填、錯填或書寫字跡不清的答卷影響評卷結果的,責任由考生自負。
7.按照試題要求使用答卷紙,在答卷紙答卷框內作答,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標記。遇試題、答卷紙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重印、漏印,答卷紙皺折、撕破、穿孔和污損等問題,應在開考前報告監考員;開考后再行報告、更換的,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延長。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8.考場內鐘表的顯示時間不作為考試時間信號,僅供考生掌握時間作參考,考試時間以考點的統一信號為準。
9.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得喧嘩,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交換試題、答卷,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不得使用定畫液及同類產品噴涂答卷或畫面,不得對試題、答卷內容拍照或以其他方式存儲、傳播,不得將試題、答卷帶出或傳出考場。考試期間應注意保持考場清潔,不準在墻上、地上亂涂亂抹,不要把顏料甩到墻上、地上。
10.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立即停筆。收卷時考生要確認自己的條形碼,并配合監考人員將核對無誤的條形碼粘貼在自己答卷的“貼條形碼處”,注意索要條形碼的“考生留存部分”,并妥善保存。待監考員依序收齊答卷、試題后,方可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
11.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執行,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考試等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追究法律責任。
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觸犯我國《教育法》,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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