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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術高考

哈爾濱學院2016年藝術類專業招生章程

時間:2016年08月09日 來源:美術高考網 整理:湖南美術高考網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和黑龍江省教育廳的有關規定,為了規范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哈爾濱學院,注冊地址為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中興大道109號。

  第三條 學校實施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共建,以市為主的管理方式。

  第四條 學校為公辦、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五條 學校設有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招生章程,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條 招生就業處是學校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條 學校設立招生工作監督領導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

  第三章 招生條件

  第八條 按照國家教育部最新頒布的本年度《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通知》的有關文件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區招生部門有關招生政策和規定執行。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九條 依據國家教育部最新頒布的本年度《教育部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通知》,以及《哈爾濱學院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細則》,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條 對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可按相應的規定加分提檔,進行專業投檔時,以實際考分為準。成績相同的情況下,優先錄取政策照顧加分考生或相關科目高的考生。

  第十一條 學校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標準》的有關規定。

  第十二條 計算機類(含計算機科學與技術專業、網絡工程專業)、土木類(含土木工程專業、城市地下空間工程專業)、教育學類(含小學教育專業、學前教育專業)、設計學類(含環境設計專業、視覺傳達設計專業、工藝美術專業、公共藝術專業、服裝與服飾設計專業)實行按類招生。其它專業實行按專業招生。

  第十三條 專業錄取時按“分數優先”的原則錄取,不設專業志愿級差;對達到我校最低錄取分數線,但未進入專業志愿且愿意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作調劑錄取,對不服從調劑的考生作退檔處理。

  第十四條 計算機類、英語專業、商務英語專業、軟件工程等專業錄取后按英語考生的外語基礎授課。

  第十五條 英語專業、商務英語專業、俄語專業單科成績無小分限制。俄語專業語種不限。

  第十六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辦法

  1.黑龍江省外藝術類(山東省美術類、內蒙古自治區音樂類除外)和黑龍江省攝影專業考生須參加由我校組織的專業課(術科)考試。山東省美術類使用山東省統考成績,內蒙古自治區音樂類使用內蒙古自治區統考成績,專業課(術科)合格的考生方有資格填報我校相應的藝術類專業志愿。錄取時,在考生文化課高考成績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類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情況下,按照專業課(術科)成績的排名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專業課成績相同的按文化課成績擇優錄取。

  2.黑龍江省設計學類(含環境設計專業、視覺傳達設計專業、公共藝術專業、工藝美術專業、服裝與服飾設計專業)、繪畫、動畫、音樂學、音樂表演等專業錄取時,使用黑龍江省專業課(術科)統考成績。錄取時,在考生文化課高考成績達到黑龍江省招生辦劃定的藝術類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情況下,按照專業課(術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專業課成績相同的按文化課成績擇優錄取。

  第十七條 體育類專業錄取辦法

  在考生文化課高考成績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情況下,按照專業課(術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專業課成績相同的按文化課成績擇優錄取。

  第十八條 往屆考生的錄取按考生所在省招生辦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錄取時,無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條 學校招生范圍是黑龍江、山東、湖南、浙江、遼寧、四川、湖北、江西、河北、重慶、福建、云南、內蒙古、陜西、吉林、河南、山西、甘肅、貴州、廣西、安徽、江蘇、廣東、海南、青海、寧夏等二十六個省(自治區、直轄市)。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條 學校根據黑龍江省教育廳、黑龍江省物價局、黑龍江省財政廳下發的有關文件規定收取學費。

  第二十二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的年限內,達到畢業要求,由學校頒發普通本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學士學位。

  第二十三條 學校設立了獎學金、助學金制度及國家助學貸款制度。

  第二十四條 學校按類、分專業招生計劃、專業介紹等詳細信息見當年招生簡章。

  第二十五條 學校網址:www.hrbu.edu.cn

  E-mail:zsb@hrbu.edu.cn

  招生咨詢電話: 0451-86613350(Fax)、86688519、86617723

  附則

  第二十六條 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要求、規定如與本章程相沖突,以本章程為準;本章程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由學校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