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學院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保證學院招生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教育部令第26號)和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學院概況
第二條 蘭州財經大學長青學院成立于2001年,是教育部確認的獨立學院,屬本科層次普通高等學校。學院面向全國招生,招生納入國家普通高等學校統招計劃。
第三條 學校全稱:蘭州財經大學長青學院
部編代碼:13512
辦學類型:獨立學院
辦學層次:本科
辦學地點:甘肅省蘭州市
學校地址: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店子街45號
郵政編碼:730020
學院網址:http://changqing.lzufe.edu.cn
招生辦公室電話:0931—8698906(兼傳真)
第四條 畢業證與學位證:學習期滿成績合格的學生,頒發蘭州財經大學長青學院的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頒發蘭州財經大學長青學院的學士學位證書。
第三章 招生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學院成立由主管院領導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的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貫徹落實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執行學院有關招生工作的決議,討論決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六條 學院成立招生工作紀檢監察領導小組,負責監督招生錄取各項政策和規定的落實,加強對招生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監督,維護廣大考生和學院的合法權益。學院招生工作同時接受考生、家長、社會各界和新聞媒體的監督。
第七條 學院招生辦公室是學院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八條 在有關省(區、市)分專業招生人數依據教育部和各有關省級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的招生來源計劃為準。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九條 學院招生工作在甘肅省教育廳和甘肅省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的領導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校招生主管部門的統一組織下進行,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遵循“公開程序、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十條 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錄取主管部門確定的錄取控制分數線和投檔管理模式進行錄取。
第十一條 依據考生電子檔案錄取新生,堅持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十二條 對于有選考科目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除省級招生錄取機構有明確規定外,原則上以考生必考科目和我院選考科目的成績總和為準錄取。同等條件下,我院選考科目成績高者優先錄取。在我院選考科目上線考生不足時,可以錄取兼考科目的考生。
第十三條 對考生錄取專業的安排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專業志愿”的原則。同時參照相關科目成績的原則進行。優先滿足和充分尊重考生填報的第一專業志愿(包括所填報的專業的志愿順序)。第一專業志愿不能滿足時,安排第二專業志愿,以此類推。若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無法滿足時,如服從專業調劑,將由學院根據實際情況調劑到相應專業。高考成績無法滿足所填報的專業志愿,又不服從調劑的,學院盡可能與考生取得聯系,再次征求意見。如還不服從調劑,則作退檔處理。
第十四條 錄取中的照顧政策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執行。對于各類增加分數和降低分數投檔的考生,按標準分數同等對待。
第十五條 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退檔、審核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周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十六條 做好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和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工作。
第十七條 對錄取結果通過網絡和有關媒體向社會公布,自覺接受紀檢、監察和社會輿論的監督。
第十八條 新生入校后,學院將在三個月內進行全面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院將根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發現弄虛作假者,取消其入學資格,退回原籍。
第六章 招生錄取相關要求
第十九條 學院只招收英語語種考生,對于報考英語、商務英語專業的考生要求英語成績良好。
第二十條 對計算機科學與技術、信息管理與信息系統、電子商務專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數學成績較高的學生。
第二十一條 對藝術設計專業,錄取時認可甘肅省美術類統一考試的專業課成績;在文化課、專業課成績均達到最低錄取分數線的前提下,依據專業課成績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 所有招生專業均無男女比例和應往屆限制。
第二十三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聯合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二十四條 學生各項收費按照《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甘肅省定價目錄〉的通知》(甘發改規范〔2018〕1號)文件精神執行,我院確定2019年新生收費標準為:
1、學費:會計學、財務管理、審計學、資產評估、金融學、互聯網金融六個專業:14000元/人?學年;藝術類本科專業:15000元/人?學年;計算機科學與技術、電子商務專業:15000元/人?學年;其他本科專業:13000元/人?學年。
2、住宿費:900元/人?學年。
注:如遇收費標準調整則按新標準執行。
第八章 學院建有完善的“獎、助、貸、勤、補”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院級學生獎學金、國家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國家助學金、勤工助學和國家助學貸款獎補專項資金。
第二十五條 獎學金分為“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院級學生獎學金。
一、國家級獎學金
(一)國家獎學金
“國家獎學金”,獎勵標準為8000元/人?學年。
(二)國家勵志獎學金
“國家勵志獎學金”,獎勵標準為5000元/人?學年。
二、院級學生獎學金(分為綜合獎學金和單項獎學金)
(一)綜合獎學金
特等獎2000元/人•學年;壹等獎1500元/人•學年;貳等獎1000元/人•學年;叁等獎600元/人•學年。
(二)單項獎學金
1.能力競賽獎
國家級獎勵標準為:
特等獎2000元;壹等獎1000元;貳等獎800元;叁等獎600元。
省級獎勵標準為:
特等獎1000元;壹等獎600元;貳等獎400元;叁等獎200元。
2.考研激勵獎
參加全國碩士研究生考試,憑《錄取通知書》一次性獎勵1000元。
第二十六條 根據財政部、教育部、銀監會《關于大力開展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通知》(財教[2008]196號)精神,被高等學校錄取的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在報到入學前可按照本省(市、區)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管理的相關規定,到生源地助學貸款地區的縣級教育行政部門資助管理中心申請辦理每年最高8000元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用于解決學生在校期間的學費和住宿費。
第二十七條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可申請享受國家助學金(平均資助標準為3000元/人?學年)、勤工助學和國家助學貸款獎補專項資金。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由蘭州財經大學長青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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