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為更好地貫徹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規范學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以下簡稱招生工作),保證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江漢大學文理學院”(學校國標代碼:13237),是經國家教育部批準成立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獨立學院)。學校地址:武漢市漢口北大道勝海大道1號(郵編:430345)。
第三條 學校辦學層次為本科、專科,以本科教育為主。設有40個本科專業,9個專科專業,涵蓋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理學、工學、農學、管理學、藝術學、醫學十大學科門類。
第二章 招生機構與職責
第四條 學院成立招生委員會,由學校校領導、相關職能部門、學院負責人組成。主要職責:對學校招生計劃的制定、招生政策和規則的確定。學校招生委員會下設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生招生工作。
第五條 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學生處,是學校招生工作常駐機構,全面負責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六條 學校招生工作嚴格實施“陽光工程”,接受第三方獨立機構、紀檢監察部門全程監督。
第三章 入學考試
第七條 凡報考我校全日制普通本、專科的考生,須參加當年“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
第八條 報考藝術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湖北省組織的專業基礎課聯(統)考。
第九條 報考體育類專業的考生須參加湖北省組織的體育專業術科測試。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條 嚴格執行國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廳制定的招生政策、規定,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選拔的原則。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體檢合格、考試成績達到省招辦規定的我校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擇優錄取。
第十一條 對于進檔的考生,原則上按考生填報的第一專業志愿錄取。
第十二條 藝術類美術專業成績直接使用湖北省美術聯考合格考生的成績,文化考試成績應達到湖北省規定的藝術類美術專業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計算公式:綜合分=(專業成績×60%+文化成績×40%)×2】。按綜合分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十三條 體育類專業在術科和文化考試成績均應達到湖北省規定的體育類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計算公式:文化成績×50%+體育身體素質測試成績×75%】。兩項成績相加后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第十四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要求,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及有關補充規定。
第十五條 英語專業限招英語語種考生;其他專業招生對語種不作限制,但入學后均安排英語為第一外語語種進行教學。
第十六條 學校本、專科全部通過網上遠程錄取,錄取批次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部門文件通知。
第十七條 新生進校以后,對確定不合適某專業或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轉專業的學生,在第一學期末,學生本人根據學校教務處轉專業通知的相關要求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批后可轉入其他專業。根據國家教育部的相關規定,藝術類專業不能申請轉入非藝術類專業;體育類專業不能申請轉入非體育類專業。
第十八條 經省教育廳審批錄取后,發放江漢大學文理學院新生入學通知書,學生在校學習期間修滿教學計劃規定的學分,成績合格,達到畢業要求者,頒發由國家統一印制署名江漢大學文理學院的本、專科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條例規定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國家認可的學士學位證書。學生畢業后自主擇業,由就業單位、學生本人、學校三方簽訂就業協議,湖北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服務中心發放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報到證。
第十九條 學生在校學習,實行學年學分制的教學管理。
第五章 收費及獎助貸
第二十條 學校收費標準嚴格按照湖北省物價局備案的收費項目和標準執行。(具體收費標準見學校“新生報到須知”)
第二十一條 為激勵在校學生刻苦學習,促進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同時也幫助家庭困難學生完成學業,學校設有各類獎學金和助學金,包括: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及學校設立的和潤獎學金(10000元/人)、校長獎學金(6000元/人)、一、二、三等獎學金及其他單項獎學金。
第二十二條 被我校錄取的家庭困難學生可享受國家指定銀行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在當地學生資助中心辦理貸款手續,開學后將貸款合同和貸款受理證明交至學校學生資助中心。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要進行全面的入學資格審查,凡發現有弄虛作假者,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四條 新生入學后要進行身體狀況檢查,復查中發現學生身心狀況不適宜在校學習,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診斷,需要在家休養的,可以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十條的規定保留入學資格。
第二十五條 考生可以登陸江漢大學文理學院網站:http://www.jdwlxy.cn查詢招生信息;也可直接撥打學校招生咨詢電話:027-84251595、61818596。
第二十六條 學校不委托也不允許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介入學校的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規范和上級有關政策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由學校學生處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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