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吉首大學張家界學院招生工作,維護考生合法權益,貫徹教育部“陽光工程”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吉首大學張家界學院是經湖南省人民政府批準,由吉首大學于2002年舉辦的一所獨立學院。學院坐落在著名的國際旅游城市——湖南省張家界市。
第三條 吉首大學張家界學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開、擇優錄取”的原則。學院學生的錄取和畢業分別進入國家教育部在校生學籍電子注冊和普通本科學歷電子注冊系統。
第四條 吉首大學張家界學院招生工作接受紀檢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五條 學校名稱:吉首大學張家界學院
第六條 學校國標代碼:12662
第七條 學校地址:湖南省張家界市永定區溫泉路001號
郵政編碼:427000
第八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九條 辦學性質:獨立學院
第十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十一條 業務主管單位:湖南省教育廳
第十二條 畢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允許的修業期限內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要求的,準予畢業并頒發吉首大學張家界學院畢業證書,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吉首大學張家界學院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五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有關職能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六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詳見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
第十七條 在湖南省,學校錄取批次為三本批次。其他省份的錄取批次具體請參照生源省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目錄。
第五章 錄取原則與辦法
第十八條 根據相關規定,學院2019年招生工作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廳、教育考試院制定的錄取政策和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學院招生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
第二十條 學院按照上級部門要求和根據考生的填報志愿情況確定投檔比例。
第二十一條 學院對進檔考生按投檔成績高低和志愿填報順序預錄取,如所報專業均不能預錄,則實行調劑預錄,不愿調劑的予以退檔。湖南省內已投檔的考生也應在規定時間內主動與我院公布的電話聯系確認錄取,未確認的考生做退檔處理。所有新生報到時須交清第一年的學雜費。有關學院錄取辦法的具體方案以吉首大學張家界學院官方網站發布的為準。
第二十二條 學院英語專業要求考生的外語應試語種為英語,非英語專業對考生的外語應試語種不限。
第二十三條 學院執行生源所在省份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招生考試機構有關加分或降分投檔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體檢標準執行由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統一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
第二十五條 美術學、視覺傳達設計、環境設計、音樂學、舞蹈學等有術科考試成績的專業,錄取辦法原則上是在術科考試和高考文化成績合格的基礎上,按總分從高到低錄取,術科成績均直接使用該生源所在地省統考成績,學院不再另行組織考試。
第二十六條 學院和華飛航空集團校企合作,開設“航空特色班”。凡參加軍、民航上站體檢合格且政審合格,年齡在1999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男生,可報考學院英語專業,錄取后進入“航空特色班”學習,畢業后發放英語專業文憑,由華飛航空集團安排就業。詳見學院官網招生簡章。
第二十七條 學院在報到時對新生入學資格進行初步審查,審查合格的辦理入學手續,予以注冊學籍;審查發現新生的錄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證明材料,與本人實際情況不符,或者有其他違反國家招生考試規定的,取消入學資格,情節惡劣的,報有關部門查究。
第六章 收費標準及其他
第二十八條 學院2019年收費標準以物價部門公布為準。
第二十九條 學院設立各類學生獎學金,以激勵學生全面發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學院招生辦公室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744-2116316 、0744-2116376
傳 真:0744-2116316
電子郵箱: zjjzsb@jsu.edu.cn
學院網址: http://zjj.jsu.edu.cn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適用于吉首大學張家界學院2019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吉首大學張家界學院招生工作委員會。本章程若與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不一致,以國家和省的政策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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