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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石油化工學院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含藝術類

時間:2019年06月20日 來源:美術高考網 整理:湖南美術高考網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做好2019年廣東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章程制定工作的通知》粵教考函〔2019〕2號有關精神及廣東省招生考試相關文件規定并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并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院校名稱:廣東石油化工學院

  第四條 院校國標代碼:11656

  第五條 學校地址:

  官渡校區:廣東省茂名市官渡二路139號;郵政編碼:525000

  光華校區:廣東省茂名市光華北路7號;郵政編碼:525000

  西城校區:廣東省茂名市科創路1號;郵政編碼:525000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結)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成績合格,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結)業要求者,頒發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頒發證書學校名稱:廣東石油化工學院,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退學者,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十一條 為規范我校學生轉專業工作,維護學校教育公平環境,更好地滿足學生個性發展需要,根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令〔2017〕第41號)、《廣東省教育廳關于做好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轉專業工作的通知》(粵教高〔2015〕12號)、廣東省教育廳《轉發教育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普通高等學校轉學工作的通知》(粵教高函〔2015〕100號)文件精神,結合我校實際情況,我校從2017年9月1日開始施行《廣東石油化工學院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廣油〔2017〕49號),原學籍管理、轉專業及轉學等相關文件,同時廢止,本規定由學校授權教務處負責解釋。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二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負責貫徹執行教育部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的有關招生工作政策,負責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學科招生計劃,領導、監督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務。

  第十四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督小組,對招生工作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的信訪、申訴和投訴的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五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詳見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

  第十六條 學校在廣東省本科招生批次:本科批次。其他省份的錄取批次具體請參照生源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室公布的招生目錄。

  第十七條 學校將在本科計劃里面預留不超過招生計劃總數的1%,預留計劃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的計劃等問題。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八條 執行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招生錄取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政策和規定,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衡量德智體美,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 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保證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制定具體錄取標準,按照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藝術類(美術類、音樂類)分類錄取。

  第二十條 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辦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一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學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學校遵循考生的院校志愿順序(平行志愿同批次出檔的視為同一順序),按學校確定的專業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 專業錄取按“專業志愿順序優先,同一專業志愿高考總分高分者優先”的原則錄取。同一專業志愿高考總分相同時,高考總分排位前者優先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

  第二十三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本科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符合我校投檔要求的情況下,學校依據考生專業志愿及分數擇優錄取。已投檔至我校的考生,當所填報的專業志愿都未被錄取時,若考生服從專業調劑且體檢合格,則調劑到招生計劃有空額的專業錄取;若考生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請非英語語種考生慎重報考。

  第二十五條 體育類和藝術類(美術類、音樂類)專業錄取遵循考生專業志愿順序,同一專業志愿按照如下原則錄取:學校認可考生所在省統考成績的體育類和藝術類(美術類、音樂類)專業投檔原則:實行省統考文化和術科折算綜合分的省份,按省統考折算綜合分從高分到低分進行分檔(如:廣東省);綜合分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沒實行省統考文化和術科折算綜合分的省份,出檔考生按文化課成績的40%和術科成績的60%計算綜合分,按綜合分從高到低擇優錄取;綜合分相同時,優先錄取專業術科高分考生。

  第二十六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在各省份執行各省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于投檔及專業分檔。符合國家和省招生辦公布的優錄條件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考生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按各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在廣東省,報考我校文科類、理科類本科層次的高中畢業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三門科目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兩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報考文科類、理科類專科層次的高中畢業生,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三門科目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至少有一門達到C級及其以上等級。在廣東省,報考我校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本科層次的高中畢業生,三門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至少有兩門達到D級及其以上等級。

  第二十八條 我校在全國高考試點省市(天津、山東、浙江、江蘇和海南)選科要求按照(提前)公布的選科要求執行,在試點省市的錄取原則按照相關省市教育考試院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其中,我校在江蘇省考生錄取必備條件要求選測科目的等級是BB及以上,必測科目等級是4C1合格及以上,按照“先分數后等級”的規則擇優錄取,同分時等級順序為A+A+、A+A、AA、A+B+、A+B、AB+、AB、B+B+、B+B、BB,同分同等級考生按語文、數學科目的總分(含附加分)從高到低排序,其他要求請參見江蘇省教育考試院相關規定。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二十九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三十條 因用人單位的要求,師范專業畢業生申請教師資格認定需要符合《廣東省教師資格申請人員體格檢查標準(2013年修訂)》(粵教繼[2013]1號)的要求,請不符合條件的考生慎重報考;音樂表演、音樂學和社會體育指導與管理專業因用人單位對考生身高有要求,請男身高1.68米以下、女身高1.56米以下的考生慎重報考。

  第三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退學處理。

  第三十二條 根據《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文件精神,學校嚴格執行文件相關規定。患有嚴重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愈,或房室間隔缺損分流量少,動脈導管未閉返流血量少,經二級以上醫院專科檢查確定無需手術者除外)、心肌病、高血壓病等疾病的考生,學校體育類專業不予錄取;先天性心臟病經手術治愈,或房室間隔缺損分流量少,動脈導管未閉返流血量少,經二級以上醫院專科檢查確定無需手術者,或肢體殘疾者,或患有不適宜劇烈運動疾病的考生,不宜就讀體育學類專業,請慎重報考學校體育類專業;兩耳聽力均在3米以內,或一耳聽力在5米另一耳全聾的,不宜就讀學前教育專業、體育類專業和音樂學專業,請考生慎重報考學校學前教育專業、體育類專業和藝術類專業;嗅覺遲鈍、口吃、步態異常、駝背、面部疤痕、血管瘤、黑色素痣、白癜風的考生,不宜就讀教育學類專業、體育類專業和音樂表演專業,請考生慎重報考學校教育學類專業、體育類專業及藝術類專業。相關專業限制條件以省考試院公布招生專業目錄公布為準。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三條 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有關文件執行。

  (一)本科生學費標準:

  文科類:4590元/生·學年;理工外語體育類:5190元/生·學年;藝術類:音樂表演10000元/生·學年,音樂學10000元/生·學年,環境設計10000元/生·學年;

  (二)住宿費標準:

  600-1500元/生·學年(按專業班級安排住宿)。

  第八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四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我校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國家獎學金8000元/人·年,獎勵人數視上級撥款而定;國家勵志獎學金5000元/人·年(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獎勵人數視上級撥款而定);國家助學金分特別困難、一般困難和困難三個等級發放,分別是4000元/人·年、3000元/人·年和2000元/人·年(限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最高額度8000元/人·年。學校設立優秀學生獎學金制度。其中,學生綜合獎學金分一等、二等、三等三類,獎金分別為1500元/生·學年、800元/生·學年、400元/生·學年,獎勵面占學生總人數30%;學生“個性發展獎學金”,共分10類,每類每項獎學金3000元,最高獎項“廣油之星”獎金2萬元。學生還可申請國(境)內外企業和個人在學校設立的社會專項獎助學金,金額1000元至5000元/人·年。家庭經濟困難新生可緩交學費,通過“綠色通道”入學后辦理高校國家助學貸款。學校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設立了約1000個校內勤工助學崗位,幫助學生減輕經濟負擔,并注重培養提升學生的綜合素質。此外,符合條件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還可向學校申請學費減免、臨時困難補助及建檔立卡學費資助。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六條 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接受紀律監督與申訴的聯系部門:紀委辦監察處

  聯系人:丁恩明

  監督電話:0668-2923787

  傳真:0668-2923378

  電子郵箱:jwb2923787@gdupt.edu.cn

  第三十七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668-2923508

  傳真:0668-2981099

  電子郵箱:zsb2923508@gdupt.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gdupt.edu.cn

  招生網址:http://zs.gdupt.edu.cn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于2019年1月21日由廣東石油化工學院第3次校長辦公會討論通過,適用于廣東石油化工學院2019年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由廣東石油化工學院授權廣東石油化工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有與國家和省的規定不一致之處,以國家和省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