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招生工作順利進行,維護考生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學校招生工作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學校向社會公布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及相關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學校開展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據,適用于學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條 本章程所稱的招生工作,是完成江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江西省教育廳批準并正式下達的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計劃。
第四條 招生工作實施“陽光工程”,嚴格執行教育部關于招生工作的“十公開”、“六不準”、“三十個不得”禁令,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實行網上錄取。
第五條 學校概況
1、學校全稱:新余學院
2、國標代碼:11508
3、主管部門:江西省教育廳
4、學校性質:省屬公辦普通高等院校
5、辦學類型:全日制統招普通本科
6、校址:江西省新余市高新區陽光大道2666號 郵編:338004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六條 學校成立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工作政策,決定有關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七條 招生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負責具體組織實施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收費標準
第八條 學校根據總體規劃、辦學條件、專業要求、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等情況制定每年度面向全國各省(市、區)的分專業計劃,經教育主管部門核準,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各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由各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向考生公布,同時學校也通過本校招生網、報考指南等多種方式向社會公布。招生計劃最終以各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公布為準。
第九條 根據教育部要求,在國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學校預留計劃數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預留計劃主要安排在生源人數多、質量好的省(市、區)使用,調節各省生源不平衡問題,預留計劃用于順延錄取。錄取過程中,預留計劃須經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條 錄取過程中,學校根據各省(市、區)的報考生源狀況,經學校招生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并報請相關省級招生主管部門批準,跨省(市、區)招生計劃可作適當調整。
第十一條 收費標準按照江西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有關規定執行。
新余學院2019年藝術類本科招生專業學費標準及總計劃數
專業代碼 |
專業名稱 |
科類 |
學費 |
總計劃數 |
130309 |
播音與主持藝術 |
藝術 |
8000 |
40 |
130202 |
音樂學(師范) |
藝術 |
8000 |
100 |
130502 |
視覺傳達設計 |
藝術 |
8000 |
40 |
130503 |
環境設計 |
藝術 |
8000 |
40 |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十二條 學校認可各省(市、區)符合國家規定的有關加分、優惠和降分政策,按各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提供的投檔成績(含全國性高考加分)投檔,并按照投檔成績進行錄取和專業安排。
第十三條 普通類專業錄取規則:
根據考生進檔的先后順序嚴格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規則進行錄取。所有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的考生,若服從專業調劑則由學校根據分數調劑到未錄滿的專業;若不服從專業調劑的,作退檔處理。閱檔中因不符合專業錄取條件退出該專業所產生的缺額計劃不順延替補。總分相同的情況下,文史類按語文、外語、數學成績為序依次比較,理工類按數學、外語、語文成績為序依次比較;不分文理按數學、外語、語文成績為序依次比較。
江蘇省執行“先分數后等級”錄取規則;內蒙古自治區執行“專業志愿清”錄取規則;上海市、浙江省錄取辦法按其省(市)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體育類專業錄取規則:
認可生源省(市、區)體育類專業統考(或聯考)成績,不分科類按專業統考(或聯考)成績從高到低錄取;專業成績相同的,以高考文化總分、數學、外語、語文成績為序依次比較。
第十五條 藝術類專業錄取規則:
認可生源省(市、區)藝術類專業統考(或聯考)成績,不分科類按專業統考(或聯考)成績從高到低錄取;專業成績相同的,以高考文化總分、語文、外語、數學成績為序依次比較。
第十六條 少數民族預科專業錄取規則:
少數民族預科生錄取時,按教育部和生源所在省(市、區)教育廳有關規定執行;預科階段考核合格后,學校按照“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規則,結合預科升學計劃進行錄取。
第十七條 除英語類專業僅招英語語種考生外,其它專業外語語種要求不作規定。學校公共外語教學均使用英語語種。
第十八條 各專業錄取男、女生比例要求不限,無加試要求。
第十九條 對考生的身體健康狀況檢查要求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聯合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執行。
第五章 錄取與入學
第二十條 被學校錄取的考生,經各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后,由學校招生工作辦公室直接向考生發放錄取通知書并在學校招生信息網上予以公布,考生可在錄取期間登陸我校招生信息網或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網站查詢錄取結果。
第二十一條 學校錄取的新生,憑《錄取通知書》和學校規定的有關證件報到。凡在《錄取通知書》中規定的期限內無故未到校辦理報到手續的,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不予注冊學籍。
第二十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對其入學資格進行復查,經核實有不符合錄取條件的,不予注冊學籍;存在舞弊或重大違紀行為者,學校予以開除處理,并注銷學籍。
第二十三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對其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復查后不能進行正常學習的,按學籍管理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四條 新生入學注冊后,學校將依據法律法規及制定的各項學生管理規章制度進行管理并按照人才培養計劃進行培養,符合畢業條件者準予畢業,并頒發相應的畢業證書,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十五條 學校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不斷加大經費投入,采取“獎、助、貸、勤、補、減(免)”等資助辦法,建立學生就學“綠色通道”,幫助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確保無學生因經濟困難失學(具體政策以學校公布為準)。
第六章 招生監督、咨詢及信息發布
第二十六條學校招生工作接受教育部、各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學校紀檢監察部門全程監督并設立監督電話、電子郵箱。
監督電話:0790-6666018
電子郵箱:xyxyjbx@163.com
第二十七條 在招生咨詢中,本校咨詢人員的意見、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志愿的參考,不屬學校錄取承諾。
招生咨詢電話:0790—6666058、6665331、6668337、6666055(傳真)。
第二十八條學校招生錄取有關信息通過印制報考指南、新余學院招生信息網、教育部、各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的高招信息平臺等渠道統一發布。
學校網址:http://www.xyc.edu.cn
招生信息網:http://zb.xyc.edu.cn
招生工作電子郵箱:xyxyzsb@163.com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學校以往有關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廢止,以本章程公布為準。本章程未盡事宜,以教育部和各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相關政策為準。如國家和省有關部門出臺新的政策,以國家和省有關部門最新政策為準。
第三十條本章程自批準之日起生效執行,由新余學院招生工作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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