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證學校普通本、專科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考生和學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教育部以及江西省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基本情況
學校全稱:南昌工程學院。
部標代碼:11319。
注冊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術開發區天祥大道289號。
上級主管部門:江西省教育廳。
辦學性質:中央與地方共建(江西省人民政府與水利部共建)、以地方管理為主的全日制公辦本科高校。
辦學層次:研究生、本科、專科,具有碩士學位、學士學位授予權。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三條 學校成立以校長為主任,分管校領導、紀委書記為副主任,招生就業處、監察室、教務處、計劃財務處等部門負責人,校友代表,教師代表和學生代表組成的普通高考招生委員會(簡稱高招委),負責招生工作的領導和重大問題的決策。
第四條 招生就業處作為學校常設機構,負責學校普通高考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
第三章 招生計劃
第五條 學校2019年面向全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招收全日制普通本、專科學生。
第六條 在上級主管部門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根據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和學校辦學條件,統籌考慮各省考生人數、生源質量和各專業就業情況等因素,優化生源結構,科學編制分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專業招生計劃,招生計劃以教育部及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公布的為準。
第七條 為保證招生計劃完成,當相應批次錄取工作完全結束后仍出現生源不足的情況,經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和相關省份招生考試機構同意,學校將根據錄取工作進度、專業計劃完成情況,將未完成計劃調劑到其它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八條 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學校本科預留計劃為本科總計劃的1%,用于調節各地上線生源的不平衡,專科無預留計劃。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九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受教育部統一領導,在各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組織下開展工作。
第十條 學校按照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確定進檔考生專業。即在專業招生計劃內,按照考生專業志愿順序,依據其投檔成績從高到低確定考生專業。對所填專業志愿無法滿足的考生,如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招生計劃情況進行專業調劑,如不服從專業調劑,則作退檔處理。為提高考生專業滿足度,在相應批次招生規模范圍內,學校可根據考生專業志愿情況對相關專業招生計劃進行適當微調。
第十一條 普通文、理科考生投檔成績相同時,原則上文科生依次參考其語文、文綜、數學、外語成績從高到低錄取,理科生依次參考其數學、理綜、語文、外語成績從高到低錄取。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相關規定,則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要求。
第十二條 藝術類專業考生錄取規則
1、學校藝術類專業招生均依據計劃投放省(自治區、直轄市)藝術類專業統考成績錄取;
2、要求專業和文化成績達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相應批次投檔線,按考生專業統考成績從高到低錄取,專業統考成績相同時參考其文化總成績從高到低錄取,文化總成績相同時按第十一條處理;
3、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有相關規定,則執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錄取規則和要求。
第十三條 國家專項、地方專項、蘇區專項等專項計劃的錄取按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定向培養直招士官報考條件、政審、面試、體檢、錄取等要求按教育部、中央軍委政治工作部和國防動員部《關于做好2019年定向培養直招士官工作的通知》執行,我校定向培養直招士官在彭家橋校區就讀。
第十五條 學校認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教育部批準的優惠加分政策。
第十六條 除定向培養直招士官專業外,其他專業錄取無男女生比例要求。
第十七條 身體健康狀況要求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下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等文件執行。
第十八條 學校對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不作外語統考語種限制,但學生入學后學校均以英語作為公共外語組織教學,高考外語語種為非英語的考生請謹慎填報。
第十九條 學校建筑學、城鄉規劃專業學制為五年,對于錄取到建筑學專業的考生,學校將在入校后組織美術基礎測試,不合格者調整到其他分數相當的專業。
第二十條 對于江蘇省考生,學業水平測試等級要求以江蘇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為準,進檔后錄取辦法為先分數后等級。
第二十一條 在浙江、上海的錄取分別按照該省(直轄市)高考改革試點方案執行。
第二十二條 學校招生錄取工作按照教育部規定全部實行網上遠程錄取,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對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學校實施陽光高招,在校高招委的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下開展招生錄取工作,招生計劃、錄取結果等招生信息在我校招生信息網上公布,接受社會各界監督。
申訴舉報電話:0791-87728158、15070958918
電子郵箱:zjb@nit.edu.cn、jw@nit.edu.cn
第五章 錄取通知書、學歷和學位證書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校長作為法人代表簽發錄取通知書制度,錄取通知書簽發人為金志農。
第二十五條 學生完成規定的學業,且符合畢業條件,頒發南昌工程學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畢業證書;對符合《南昌工程學院授予普通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實施辦法(修訂)》要求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頒發學位證書;學歷、學位證書上學校名稱統一為“南昌工程學院”。
第二十六條 學校與江西環境工程學院聯合舉辦應用技術型本科(職教本科)合作實驗班,面向江西省招生,招生專業和計劃以江西省教育考試院公布為準。學生就讀地點為江西環境工程職業學院,入學后注冊南昌工程學院學籍,學生學習期滿,符合畢業、學位授予相關要求,根據江西省教育廳有關規定頒發相應的學歷、學位證書。
第六章 收費標準及獎、助學措施
第二十七條 學校嚴格按江西省物價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收取學生學費、住宿費,收費標準在我校招生信息網站上查詢。
第二十八條 為幫助優秀學生和貧困生順利完成學業,學校建立了以國家助學貸款為主的,包括“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困難補助、減免學雜費、綠色通道”和社會資助在內的助學體系。
第七章 新生入學資格復查
第二十九條 新生入學后,將按照國家和學校有關規定進行入學資格復查,復查不合格的學生,依據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 對藝術類專業考生,學生入學后學校將組織專業復測,對于專業基礎明顯達不到該專業學習基本要求,復測成績不合格的,一經查實屬替考、違規錄取、冒名頂替入學等違規情況的,一律取消入學資格,并報告有關部門倒查追責。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聯系方式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術開發區天祥大道289號 郵編:330099
招生咨詢電話:0791-88126666 傳真:0791-88126772
學校網址:http://www.nit.edu.cn
電子郵箱:zjb@nit.edu.cn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不符,按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政策執行。未盡事宜,學校與各省級教育主管部門和招生考試機構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南昌工程學院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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