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規、國務院和廣東省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全面落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的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惠州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0577
第五條 學校地址:廣東省惠州市惠城區演達大道46號,郵政編碼:516007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結)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成績合格,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業要求者,頒發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頒發證書學校名稱:惠州學院,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畢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成績不合格,未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結業要求者,頒發普通高等學校結業證書。頒發證書學校名稱:惠州學院,證書種類: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結業證書。退學者,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考試招生監察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學校錄取批次:在廣東省,教師專項計劃在本科提前批次錄取,其他本科專業在本科批次錄取。省外錄取批次見各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
第十五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生源質量調控及解決考生專業服從調劑而需要增加計劃等問題。
第十六條 本校軟件工程專業、土木工程專業與廣東交通職業技術學院軟件技術專業、城市軌道交通工程技術專業,設立“四年制(“4+0”)本科協同育人項目實驗班”,通過廣東省普通高考招收學生,與本校其他專業同批次錄取,單獨編班。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生按照協同育人方案,全部四年均在對應高職院校培養,辦學地點在高職院校。學籍管理、畢業證書和學位授予以及學生獎助學貸、申請入黨等由本校負責,廣東交通職業技術學院協辦。原則上,實驗班學生不得轉到其他專業;非實驗班學生也不得轉入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習。
第十七條 通過廣東省公費定向培養粵東西北中小學教師試點計劃錄取進入本校的定向培養考生入學后原則上不得轉學及轉專業,須在入學前與定向縣(市、區)政府、培養院校簽訂《廣東省公費定向培養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協議書》,畢業后由培養計劃來源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規定進行考試或考察錄用,派遣到定向縣(市、區)定向服務單位任教不少于6年。
惠州學院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計劃(廣東生源).pdf
惠州學院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計劃(外省生源).pdf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十八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十九條 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控制分數線上,在確保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按照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音樂類、美術類分類錄取。
第二十條 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一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本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志愿,擇優錄取。
第二十二條 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錄取規則。
第二十三條 文科類、理科類專業錄取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依據考生總分(含政策加分)從高到低排序,優先考慮高分考生的志愿,按其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擇優錄取,錄取完前一名考生,再安排下一考生專業志愿,以此類推至最后一名進檔考生。考生總分(含政策加分)相同時,則按統考科目成績總分從高到低排序,統考科目成績總分仍相同時,則按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為:文史類為語文、文科綜合、文科數學、外語;理工類為理科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
第二十四條 在廣東省,藝術類、體育類統考專業錄取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依據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排序,優先考慮高分考生的志愿,按其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擇優錄取,錄取完前一名考生,再安排下一考生專業志愿,以此類推至最后一名進檔考生。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藝術類依照術科統考成績,高考語文、外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文科數學/理科數學科目順序,相同科目成績高排前的規則進行排序錄取;體育類依照體育術科統考成績,高考語文、理科綜合、理科數學、外語科目順序,相同科目成績高排前的規則進行排序錄取。
省外藝術類統考專業錄取按“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專業志愿,按綜合成績(綜合成績=文化課成績×30%+術科成績×70%),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根據考生專業填報順序,綜合成績相同時,依照術科成績,高考語文、外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文科數學/理科數學科目順序,相同科目成績高排前的規則進行排序錄取。
第二十五條 學校開展教師專項計劃招生,專業錄取實行“專業志愿優先”原則,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按考生投檔總分排位情況從高到低錄取。考生投檔總分相同時,文科類、理科類專業按統考科目成績總分從高到低排序,統考科目成績總分仍相同時,則按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單科成績的排列順序文史類為語文、文科綜合、文科數學、外語,理工類為理科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藝術類專業依照術科統考成績,高考語文、外語、文科綜合/理科綜合、文科數學/理科數學科目順序,相同科目成績高排前的規則進行排序錄取;體育類依照體育術科統考成績,高考語文、理科綜合、理科數學、外語科目順序,相同科目成績高排前的規則進行排序錄取。
第二十六條 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調劑到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并兼顧單科成績作調劑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或服從調劑但是不符合計劃有空額專業相關要求的,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各專業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八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在各省份執行各省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于投檔及專業分檔。
第二十九條 對考生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按生源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校在上海市、浙江省的選科要求按照公布的選科要求執行,錄取原則按照上海市、浙江省公布的方案及有關辦法執行。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三十一條 學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和《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殘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則予正常錄取。
第三十二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進行身體健康狀況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三條 學生學費、住宿費的收費標準按照廣東省教育廳、廣東省物價局有關文件執行。
學費標準:文史、財經、管理類專業每生每學年4590元,理工、外語、體育類專業每生每學年5190元,農學類專業每生每學年4152元,藝術類專業(非理論類)每生每學年10000元。
住宿費標準:根據不同的住宿標準,每生每學年1300元—1500元。
第八章 資助學生政策
第三十四條 學校建立了“獎、貸、助、補、勤、免、減”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及新生入學“綠色通道”。目前,設有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優秀學生獎學金、社會獎(助)學金、學校專項獎學金等多項獎(助)學金和校內勤工助學等多項助學措施,以激勵在校學生勤奮學習和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五條 招生咨詢及聯系方式
咨詢電話:0752-2527803
傳真號碼:0752-2527803
電子郵箱:zsb@hzu.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hzu.edu.cn
招生網址:http://zs.hzu.edu.cn
第三十六條 招生工作的監督與申訴
聯系部門:學校紀委辦公室、監察室
監督電話:0752-2529005
傳真號碼:0752-2527273
電子郵箱:jjs@hzu.edu.cn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本校2019年普通高考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由惠州學院授權惠州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不一致,則以國家和各省(區、市)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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