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證夏季普通高考招生工作順利進行,切實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規、國務院和廣東省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以及教育部、省招生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全面落實《教育部關于進一步推進高校招生信息公開工作的通知》(教學函〔2013〕9號)的要求,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程序,德智體美勞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接受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三條 學校名稱:嘉應學院
第四條 學校國標代碼:10582
第五條 學校地址:
校本部(江北校區):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梅松路100號
郵政編碼:514015;
校本部(江南校區):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華南大道19號
郵政編碼:514071;
梅州師范分院:廣東省梅州市梅縣區大新西路241號
郵政編碼:514721;
醫學院:廣東省梅州市梅江區黃塘路146號
郵政編碼:514031。
第六條 辦學層次:本科、專科(高職)
第七條 辦學性質:公辦普通高等學校
第八條 辦學類型:全日制
第九條 學校主管單位:廣東省教育廳
第十條 畢(結)業頒證:按國家招生管理規定錄取并取得本校正式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理論和實踐教學環節,成績合格,獲得規定的學分,達到畢(結)業要求者,頒發嘉應學院普通高等學校畢(結)業證書。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并頒發學位證書。退學者,視具體情況發放肄業證書或寫實性學習證明。
第三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十一條 學校設立由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學校教師、學生及校友代表組成的招生委員會,全面貫徹執行教育部和廣東省招生委員會有關普通高校考試招生政策,負責制定學校招生章程、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確定招生規模和調整專業招生計劃,組織管理招生工作的具體實施,協調處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招生辦公室為學校招生委員會的執行機構,其主要職責是根據學校的招生規定和實施細則,編制招生計劃,組織招生宣傳和錄取工作,處理招生的日常事務。招生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招生紀律,主動接受紀檢監察部門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三條 學校設立由學校領導和紀檢監察部門組成的招生監察小組,對招生工作全過程實施監督。在錄取期間成立信訪組,安排專人負責考生和社會的信訪、申訴、投訴處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計劃
第十四條 在廣東省,學校錄取批次有提前錄取、本科錄取、專科錄取三個批次。廣東省以外錄取批次詳見生源省(區、市)的有關規定;運動訓練專業按照國家體育總局相關文件規定時間錄取。
第十五條 學校分專業招生計劃及有關要求均以生源省公布的專業目錄為準。根據教育部相關規定,學校本科招生預留不超過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調節各省(區、市)統考上線生源的不平衡。預留計劃將按照學校錄取進度和專業實際情況安排使用。
第十六條 本校土木工程專業與廣東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地下與隧道工程技術專業設立“四年制(2+2)本科協同育人項目實驗班”,通過廣東省普通高考招收學生,與本校其他專業同批次錄取,單獨編班。學籍管理、畢業證書和學位授予以及學生獎助學貸、申請入黨等主要由本校負責,廣東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協辦;前兩年日常教學管理和學生管理等由本校負責,后兩年日常教學管理和學生管理等由廣東水利電力職業技術學院負責。原則上,實驗班學生不得轉到其他專業;非實驗班學生也不得轉入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習。
第十七條 本校食品科學與工程專業與廣東農工商職業技術學院食品加工技術專業設立“四年制(2+2)本科協同育人項目實驗班”,通過廣東省普通高考招收學生,與本校其他專業同批次錄取,單獨編班。學籍管理、畢業證書和學位授予以及學生獎助學貸、申請入黨等主要由本校負責,廣東農工商職業技術學院協辦;前兩年日常教學管理和學生管理等由本校負責,后兩年日常教學管理和學生管理等由廣東農工商職業技術學院負責。原則上,實驗班學生不得轉到其他專業;非實驗班學生也不得轉入試點專業實驗班學習。
第十八條 通過廣東省訂單定向培養農村衛生人才實施方案錄取進入本校的定向培養考生免學費和住宿費,須與定向縣(市、區)的衛生健康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簽訂《農村訂單定向醫學生免費培養定向就業協議書》,畢業后派遣到指定的定向縣(市、區)定向服務單位連續工作6年。定向縣(市、區)的衛生健康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督促定向服務單位落實考生就業崗位并在有空編時優先入編。
第十九條 通過廣東省公費定向培養粵東西北中小學教師試點計劃錄取進入本校的定向培養考生入學后原則上不得轉學及轉專業,須在入學前與定向縣(市、區)政府、培養院校簽訂《廣東省公費定向培養粵東粵西粵北地區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協議書》,畢業后由培養計劃來源地教育行政部門按照規定進行考試或考察錄用,派遣到定向縣(市、區)定向服務單位任教不少于6年。
第五章 錄取規則
第二十條 學校遵循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嚴格遵守教育部、省招生辦公室的有關招生錄取政策和規定,本著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考生高考成績為基本依據,綜合衡量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二十一條 在省招生委員會劃定的錄取最低分數線上,在確保完成招生計劃的前提下,按照文科類、理科類、體育類、藝術類(含美術類、音樂類、舞蹈類)分類錄取。
第二十二條 根據生源情況確定投檔比例,投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招生計劃的100%-120%以內,學校視生源情況在此比例內作適當調整。在實行平行志愿投檔的省(區、市),學校可根據各省級招生辦公室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檔規則及生源情況確定招生計劃微調方案和調檔比例。
第二十三條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體健康狀況檢查合格、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最低分數線,符合本校提檔要求的情況下,依據考生分數及專業志愿和本校錄取原則擇優錄取。
第二十四條 在廣東省,報考普通本、專科層次普通類專業,文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物理、化學、生物3門科目的考試,理科類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考試,各門考試均須獲得等級成績;且報考普通本科院校普通類專業至少須有2門科目成績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報考專科院校普通類專業至少須有1門成績達到C級及以上等級。
第二十五條 在廣東省,報考普通本、專科層次體育類考生,必須參加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考試;報考藝術類(美術類、音樂類、舞蹈類)考生,參加高考文科類文化課考試的考生必須參加物理、化學、生物3門科目普通高中學考,參加高考理科類文化課考試的考生必須參加思想政治、歷史、地理3門科目的普通高中學考,上述體藝類專業考生均至少須有2門科目成績達到D級及以上等級。
第二十六條 對于視為相同院校志愿投檔的考生,專業錄取要求:
1.文科類、理科類專業(除衛生專項和教師專項外)錄取,先按“專業志愿優先”,后按“分數優先,遵循志愿”的原則錄取。即先按考生所填報的第一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錄取。未被第一專業志愿錄取的考生按“分數優先,遵循考生第二至第六專業志愿”的方法錄取,即對未被第一專業志愿錄取的考生,按從高分到低分排序,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二專業志愿,若該專業額滿,再逐一查看考生的后續專業志愿。考生專業志愿填報順序且總分相同時,按高考總分排位前者優先錄取。當考生投檔總分排位相同時,優先錄取已修習相關專業基礎知識(模塊)的考生。若招生省份無排位,投檔總分相同時,按照普通高考單科順序及分數從高到低排序:文科類為語文、數學、外語、文科綜合;理科類為數學、語文、外語、理科綜合。
2.體藝類專業錄取,按“專業志愿優先”的原則錄取。即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不設置專業志愿級差。
(1)面向廣東省招生的美術類、音樂類、舞蹈類、體育類專業的錄取,在高考文化成績和省統考術科成績雙上線的基礎上,根據專業志愿順序,按照考生綜合成績(文化課成績×40%+術科統考成績×2.5×60%=綜合成績),由高到低,擇優錄取。考生專業填報順序、綜合成績均相同時,按術科成績由高到低錄取,術科成績仍相同時,按投檔總分排位前者優先錄取。
(2)面向廣東省以外其他省份招生的美術類、音樂類、舞蹈類、體育類專業的錄取,在高考文化成績和所在省統考術科成績雙上線的基礎上,根據專業志愿順序,按考生統考術科成績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統考術科成績相同時按高考文化成績從高到低排序錄取。
3.農村衛生專項、教師專項相關專業實行“專業志愿優先”的錄取原則,即根據考生所填報專業志愿從高分到低分錄取,在第一專業志愿額滿的情況下,按考生第二專業志愿錄取,依次類推,不設置專業志愿級差。分數及同分點的處理辦法,其中臨床醫學、小學教育專業按本條第1點有關規定執行;音樂學、美術學專業按本條第2點第1款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考生所填報的所有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時,若服從專業調劑,調劑到計劃有空額且符合相關專業要求的專業錄取,按考生投檔總分從高到低作調劑錄取;考生不服從調劑的,或服從調劑但是不符合計劃有空額專業相關要求的,作退檔處理。
第二十八條 本校公共外語教學為英語,非英語語種考生需慎重報考。
第二十九條 有關加分或照顧錄取政策,在各省份執行各省招生辦公布的加分項目及分值。加分分值適用于投檔及專業分檔。符合國家和省招生辦公布的優錄條件考生,學校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對考生學業水平成績的要求,按各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錄取體檢標準
第三十條 本校錄取考生的體檢標準按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和《教育部辦公廳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對于殘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夠自理,符合所報專業要求,且高考成績達到錄取標準,予以正常錄取。
第三十一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以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制定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為依據,對新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復查,對經復查不符合體檢要求或不宜就讀已錄取專業者,按有關學籍管理規定辦理,予以轉專業或取消入學資格。
第七章 收費標準
第三十二條 學費、住宿費按廣東省物價管理部門批準實施的標準執行。參見各省專業目錄。
第八章 獎助學貸政策
第三十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獎學金、助學金等助學措施按照教育部、廣東省教育廳和本校相關規定執行。為鼓勵學生努力學習,學校現有國家、省、校以及社會團體和個人捐資設立的各類獎、助學金十多項。此外,還積極協助家庭經濟貧困學生向銀行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并在校內設有固定的學生勤工助學崗位。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詢、監督與申訴
第三十四條 招生咨詢機構聯系方式
校本部招生辦:0753-2186877 傳真:0753-2186713
梅州師范分院:0753-2523398 傳真:0753-2523398
醫學院: 0753-2202616
電子郵箱: zsb@jyu.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jyu.edu.cn
招生網址:http://zs.jyu.edu.cn
第三十五條 學校紀委辦公室、監察處負責監察、監督學校招生工作,并接受相關申訴。
聯 系 人:曾老師
監督電話:0753-2186885
電子郵箱:jcc@jyu.edu.cn
第十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學校校長辦公會議討論審查通過,適用于嘉應學院2019年夏季普通高考本、專科(高職)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由嘉應學院授權嘉應學院招生辦公室解釋。本章程若與國家和各省(區)的規定不一致,則以國家和各省(區)的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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